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学校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包括以下四类:
(一)学校师资紧缺专业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
(二)以合同制方式安置的外引高层次人才配偶;
(三)以合同制方式安置的内培高层次人才配偶;
(四)校内原有合同制人员。
第二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条件
聘用者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和工勤等工作服务;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条件
(一)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所学专业为我校的师资紧缺专业,符合我校公开招聘方案的各项条件。
(二)申请安置配偶的外引高层次人才,须符合学校当年人才引进要求。拟安置配偶年龄不超过45周岁(拟安置人员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胜任相关工作。
(三)申请安置配偶的内培高层次人才须为在编在岗职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配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拟安置人员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能胜任相关工作。
1.申请者为博士或教授,其配偶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合同制安置配偶:①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及以上;②主持国家部委及以上课题或省级重点及以上课题1项;③主持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三等奖1项;④以我校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发表sci 2区论文或社科2类论文或自科重点期刊论文1篇。
2.申请者为博士或教授,其配偶具有本科学历,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合同制安置配偶:①省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及以上;②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③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④主持获得省级及以上成果二等奖1项;⑤以我校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发表sci 1区论文1篇或社科1类论文1篇。
3.申请者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其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合同制方式安置。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师资紧缺专业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聘用程序:
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操作实务》等文件,采用公开招聘的程序进行。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程序
个人申请;人事处根据现有教师队伍现状初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使用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学校研究决定;人事处办理拟聘人员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签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管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负责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非事业编制人员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相应岗位职责。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存放在益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管理费用由个人负责。在聘用期内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执行,享受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学校在编在岗职工同等条件参与评先、评优、职称晋升等。
第十条 师资紧缺专业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首次签订合同四年,第一个聘期结束时,如果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可申请续签一个聘期,续签时间为五年,最多两个聘期。师资紧缺专业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在聘期内获得博士学位或评上高教系列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按规定程序优先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一条 以合同制方式安置的高层次人才配偶获得博士学位或评上高教
系列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按规定程序优先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原有合同制人员聘期不变,如获得博士学位或评上高教系列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按规定程序优先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合同存续期内享受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和公积金),按照益阳市规定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学校将在考核不称职当年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师资紧缺专业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个聘期的第五年结束时未获得博士学位,也未评上高教系列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学校则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有且只有1次解决配偶工作安置的机会。予以安置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因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终止聘用关系,则学校与照顾安置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在聘用期内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学校于当月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到了退休年龄,自动终止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和所有劳资、福利关系,到社保机构领取退休金,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一旦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即自动与学校脱离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9月6日